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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示范文本
(2015版)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旅游局
使用說明
一、本合同示范文本供旅游者參加郵輪旅游與旅行社簽訂包價旅游合同時使用。旅游者應選擇具有經(jīng)營旅游業(yè)務相應資格的旅行社。旅行社應具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旅行社業(yè)務經(jīng)營許可證》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經(jīng)營出境旅游的旅行社應具有經(jīng)營出境旅游業(yè)務資格;經(jīng)營赴臺灣地區(qū)旅游的旅行社除了應具有上述經(jīng)營出境旅游業(yè)務資格外,還應具有組織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qū)旅游的經(jīng)營資格。
二、旅游前,旅行社應當與旅游者簽訂書面旅游合同,本合同及其附件均應使用中文文本。旅游者在交納旅游費用后,旅行社應開具發(fā)票。
三、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結合自身身體狀況選擇郵輪上的活動項目。旅游者應選擇適合自身身體狀況的岸上旅游產(chǎn)品及項目。
四、旅行社委托組團,須事先告知旅游者并在本合同中載明。
五、旅游者與旅行社也可使用本合同電子版。
六、在填寫本合同第二條“行程與標準”和“旅游行程單”時,旅行社應以準確、明晰的語言表述,不得出現(xiàn)“準X星級”、“相當于X星級”、“僅供參考”、“與××同級”等模糊不確定性用語。
七、旅游者有權自主選擇旅游產(chǎn)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行社的強制交易行為。
八、在簽訂合同時,雙方應當結合具體情況選擇本合同協(xié)議條款中所提供的選擇項,條款前有“□”符號的,甲乙雙方應當協(xié)商選定。雙方選定的條款,應當在“□”中劃“√”;雙方不選的條款,應當在“□”中劃“×”;條款中有空格處的,供雙方自行約定并填寫完整,對雙方不予約定的空格處,應當劃“×”以示沒有特別約定。
九、旅行社制定補充條款等雙方自行約定內(nèi)容對本合同示范文本有關條款的內(nèi)容進行補充、細化的,自行約定內(nèi)容不得減輕或者免除應當由旅行社承擔的責任。
十、本合同示范文本自2015年8月25日起使用。今后凡未制定新的版本前,本版本延續(xù)使用。
十一、旅游咨詢與投訴機構:
1.上海市旅游質量監(jiān)督所
地址:中山南二路2419號B1樓 郵編:200232
投訴電話:64393615、962020
2.上海市消費者申(投)訴舉報中心
舉報投訴電話:12315
3.上海市文化市場行政執(zhí)法總隊
地址:永嘉路383號 郵編:200031
旅游違法違規(guī)舉報電話:12318
合同編號:
上海市郵輪旅游合同
(2015版)
甲方(旅游者或旅游團體):
乙方(旅行社):
經(jīng)營許可證編號:
經(jīng)營范圍: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旅游法》、《旅行社條例》、《上海市旅游條例》及其它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甲乙雙方在平等自愿、協(xié)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本合同。
第一條 合同標的
郵輪產(chǎn)品名稱 。
團號: 。
組團方式(二選一)
□自行組團
□委托組團(委托社全稱及經(jīng)營許可證編號 )。
出發(fā)日期 ,出發(fā)地點 。
郵輪途中??扛劭?/span> 。
岸上游覽地點 。
結束日期 ,返回地點 。
第二條 行程與標準(乙方提供旅游行程單,須含下列要素)
郵輪上艙位類型及標準和住宿天數(shù) 。
郵輪上用餐次數(shù) ,標準 。
岸上景點名稱和游覽時間 。
岸上往返交通 ,標準 。
岸上游覽交通 ,標準 。
岸上旅游者自由活動時間 ,次數(shù) 。
岸上住宿安排(名稱)及標準和住宿天數(shù) 。
岸上用餐次數(shù) ,標準 。
岸上地接社名稱 ,地址 ,
岸上地接社聯(lián)系人 ,聯(lián)系電話 。
第三條 旅游者保險
乙方提示甲方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郵輪旅游意外保險。經(jīng)乙方推薦,甲方已經(jīng)閱讀并明確知曉上述保險的保險條款及其保單內(nèi)容。甲方 (應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甲方 (應填同意或不同意,打勾無效)委托乙方辦理個人投保的郵輪旅游意外保險。
保險公司及產(chǎn)品名稱 。
保險費人民幣 元/人。
相關投保信息和約定以保單及其保險條款為準。
第四條 旅游費用及其支付(以人民幣為計算單位)
旅游費用包括:□郵輪船票費(含郵輪上指定的艙位、餐飲、游覽娛樂項目和設施等);□船上服務費(小費);□港務費;□簽證費;□簽注費;□乙方統(tǒng)一安排岸上游覽景區(qū)景點的門票費、□交通費、□住宿費、□餐費;□其他費用 。
甲方應交納旅游費用 元,大寫 元。
旅游費用交納期限 。
旅游費用交納方式:□現(xiàn)金;□支票;□信用卡;
□其他 。
第五條 雙方的權利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義務
1.甲方有權知悉其購買的郵輪及岸上旅游產(chǎn)品和服務的真實情況,有權要求乙方按照約定提供產(chǎn)品和服務;有權拒絕乙方未經(jīng)協(xié)商一致指定具體購物場所、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行為;有權拒絕乙方未經(jīng)事先協(xié)商一致將旅游業(yè)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
2.甲方應自覺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guī)范,遵守郵輪旅游產(chǎn)品說明中的要求,尊重船上禮儀和岸上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tǒng)和宗教禁忌,愛護旅游資源,保護生態(tài)環(huán)境;遵守《中國公民出國(境)旅游文明行為指南》等文明行為規(guī)范。甲方在旅游活動中應遵守團隊紀律,配合乙方完成合同約定的旅游行程。
3.甲方在簽訂合同或者填寫材料時,應當使用有效身份證件,提供家屬或其他緊急聯(lián)絡人的聯(lián)系方式等,并對填寫信息的真實性、有效性負責。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單獨或由非監(jiān)護人陪同參加旅游的,須征得監(jiān)護人的書面同意;監(jiān)護人或者其他負有監(jiān)護義務的人,應當保護隨行未成年旅游者的安全。
4.甲方應當遵守郵輪旅游產(chǎn)品說明及旅游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要求,自覺參加并完成海上緊急救生演習,對有關部門、機構或乙方采取的安全防范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5.甲方不得隨身攜帶或者在行李中夾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及郵輪旅游產(chǎn)品說明中禁止帶上船的違禁品。甲方應遵守郵輪禁煙規(guī)定,除指定的吸煙區(qū)域外,其余場所均禁止吸煙。
6.在郵輪旅游過程中,甲方應妥善保管隨身攜帶的財物。
7.在郵輪上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甲方應認真閱讀并按照郵輪方《每日須知》和活動安排,自行選擇郵輪上的用餐、游覽、娛樂項目等。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甲方應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范圍內(nèi)活動,選擇能夠控制風險的活動項目,并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8.甲方參加郵輪旅游以及岸上游覽必須遵守集合出發(fā)和返回郵輪時間,按時到達集合地點。
9.行程中發(fā)生糾紛,甲方應按本合同第八條、第十一條約定的方式解決,不得損害乙方和其他旅游者及郵輪方的合法權益,不得以拒絕上、下郵輪(機、車、船)等行為拖延行程或者脫團,不得影響港口、碼頭的正常秩序,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10.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出入境證件應當符合相關規(guī)定。甲方不得在境外非法滯留,隨團出游的,不得擅自分團、脫團。
11.甲方不能成行的,可以讓具備參加本次郵輪旅游條件的第三人代為履行合同,并及時通知乙方。因代為履行合同增加或減少的費用,雙方應按實結算。
(二)乙方的權利義務
1.乙方提供的郵輪船票或憑證、郵輪旅游產(chǎn)品說明、登船相關文件、已訂購服務清單,應由甲方確認,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2.乙方提供旅游行程單,經(jīng)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后作為本合同組成部分。
3.乙方不得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誘騙甲方,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4.乙方應在出團前,以說明會等形式如實告知郵輪旅游服務項目和標準,提醒甲方遵守旅游文明行為規(guī)范、遵守郵輪旅游產(chǎn)品說明中的要求,尊重船上禮儀和岸上旅游目的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tǒng)、宗教禁忌。在合同訂立及履行中,乙方應對旅游中可能危及甲方人身、財產(chǎn)安全的情況,作出真實說明和明確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發(fā)生的適當措施。
5.當發(fā)生延誤或不能靠港等情況時,乙方應當及時向甲方發(fā)布信息,告知具體解決方案。
6.乙方應妥善保管甲方提交的各種證件,依法對甲方信息保密。
7.因航空、港務費、燃油價格等費用遇政策性調(diào)價導致合同總價發(fā)生變更的,雙方應按實結算。
8.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游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因前款情形解除合同的,乙方應當按本合同第七條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9.成團人數(shù)與不成團的約定(二選一)
□最低成團人數(shù) 人;低于此人數(shù)不能成團時,乙方應當提前30日通知甲方,本合同解除,向甲方退還已收取的全部費用。
□本團成團不受最低人數(shù)限制。
第六條 甲方不適合郵輪旅游的情形
因郵輪上沒有??漆t(yī)師及醫(yī)療設施,郵輪離岸后無法及時進行急救和治療,為防止途中發(fā)生意外,甲方購買郵輪旅游產(chǎn)品、接受旅游服務時,應當如實告知與郵輪旅游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參加適合自身條件的郵輪旅游活動。如隱瞞有關個人健康信息參加郵輪旅游,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
第七條 甲方解除合同及承擔必要費用
因甲方自身原因導致合同解除,乙方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
(一)甲方在行程前解除合同的,雙方約定扣除必要費用的標準為:
1.行程前 日至 日,旅游費用 %;
2.行程前 日至 日,旅游費用 %;
3.行程前 日至 日,旅游費用 %;
4.行程前 日至 日,旅游費用 %;
5.行程開始當日,旅游費用 %。
甲方行程前逾期支付旅游費用超過 日的,或者甲方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fā)地點,也未能在中途加入旅游的,乙方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可以按本款規(guī)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后,將余款退還甲方。
(二)甲方因疾病等自身的特殊原因,導致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費用扣除標準為:(二選一)
□1.雙方可以進行約定并從其約定:
旅游費用-( )-( )-( )-( )
□2.雙方未約定的,按照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旅游費用X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費用-旅游費用×行程開始當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數(shù)×已經(jīng)出游的天數(shù)。
如按上述(一)或(二)約定標準扣除的必要費用低于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按照實際發(fā)生的費用扣除,但最高額不應當超過旅游費用總額。
行程前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費用后,應當在合同解除之日起 個工作日內(nèi)向甲方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行程中解除合同的,乙方扣除必要費用后,應當在協(xié)助甲方返回出發(fā)地或者到達甲方指定的合理地點后 個工作日內(nèi)向甲方退還剩余旅游費用。
第八條 責任減免及不可抗力情形的處理
(一)具有下列情形的旅行社免責
1.因甲方原因造成自己人身損害、財產(chǎn)損失或造成他人損失的,由甲方承擔相應責任,但乙方應協(xié)助處理。
2.因不可抗力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chǎn)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但應積極采取救助措施。
3.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甲方人身、財產(chǎn)權益受到損害的,乙方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后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4.甲方因參加非乙方安排或推薦的活動導致人身損害、財產(chǎn)損失的,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5.由于公共交通經(jīng)營者的原因造成甲方人身損害、財產(chǎn)損失的,由公共交通經(jīng)營者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乙方應當協(xié)助甲方向公共交通經(jīng)營者索賠。因公共交通工具延誤,導致合同不能按照約定履行的,乙方不承擔違約責任,但應向甲方退還未實際發(fā)生的費用。
(二)因發(fā)生不可抗力情形或者乙方、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可能導致郵輪行程變更或取消部分??扛劭诘惹闆r時,按以下約定方式處理。
1.行程前發(fā)生的,甲方可以按(1)或(2)選擇(二選一)
□(1)甲方同意郵輪行程變更或取消部分??扛劭诘?,按以下約定處理:
①在不減少行程自然天數(shù)的情況下,啟航延遲、港口停靠時間縮短、返航延遲抵達:船方提供餐食和各項服務,乙方退還旅游費用總額的 %。
②無法停靠目的地港口:退還該港口的港務費以及未發(fā)生的岸上觀光費用。
③行程自然天數(shù)減少:扣除已實際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按照減少行程的自然天數(shù)所占計劃行程的百分比退還旅游費用。
□(2)甲方不同意郵輪行程變更或取消部分??扛劭诘壬鲜黾s定,解除本合同;乙方應當在扣除已實際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將余款 元退還甲方。
2.行程中發(fā)生的,按上述(1)的約定處理。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在行程前30日以內(nèi)(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向甲方退還全額旅游費用(不得扣除簽證/簽注等費用),并按下列標準向甲方支付違約金:
1.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2.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3.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4.行程前 日至 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5.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游費用總額 %的違約金。
如上述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甲方予以賠償。
乙方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 個工作日內(nèi),向甲方全額退還已收旅游費用并支付違約金。
(二)甲方逾期支付旅游費用的,應當每日按照逾期支付部分的旅游費用的 %,向乙方支付違約金。
(三)甲方提供的個人信息及相關材料不真實而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如給乙方造成損失的,甲方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四)甲方因不聽從乙方的勸告、提示而影響旅游行程,給乙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五)乙方未按合同約定標準提供交通、住宿、餐飲等服務,或者違反本合同約定擅自變更旅游行程,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六)乙方未經(jīng)甲方同意,擅自將旅游業(yè)務委托給其他旅行社的,甲方在行程前(不含當日)得知的,有權解除合同,乙方全額退還已收旅游費用,并按旅游費用的15%支付違約金;甲方在行程開始當日或者行程開始后得知的,乙方應當按旅游費用的25%支付違約金。如違約金不足以賠償甲方的實際損失,乙方應當按實際損失對甲方予以賠償。
(七)乙方未經(jīng)與甲方協(xié)商一致或者未經(jīng)甲方要求,指定具體購物場所或安排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甲方有權在旅游行程結束后三十日內(nèi),要求乙方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費用。
(八)乙方具備履行條件,經(jīng)甲方要求仍拒絕履行合同,造成甲方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后果的,甲方除要求乙方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外,還可以要求乙方支付旅游費用 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九)其他違約責任: 。
第十條 自愿購物和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約定
1.甲方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乙方安排的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
2.乙方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誘騙甲方、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與甲方協(xié)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xié)議。
3.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安排應不與旅游行程單沖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yè)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乙方承擔。
5.購物活動、另行付費旅游項目具體約定見《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xié)議》(附件1)、《自愿參加另行付費旅游項目補充協(xié)議》(附件2)。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方式
雙方發(fā)生爭議的,可協(xié)商解決,也可在旅游合同結束之日90天內(nèi)向旅游質監(jiān)機構申請調(diào)解,或提請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不愿意仲裁而選擇向法院提起訴訟的,請雙方在簽署合同時將此仲裁條款劃去)。
第十二條 附則
本合同自雙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附有的旅游行程單、郵輪旅游產(chǎn)品說明和補充條款、補充協(xié)議等均為合同的附件,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補 充 條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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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簽字(蓋章): 乙方簽字(蓋章):
住 所: 營業(yè)場所: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經(jīng)辦人):
聯(lián)系電話: 聯(lián)系電話:
郵 編: 郵 編:
日 期: 日 期:
附件1
自愿購物活動補充協(xié)議
1.甲方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乙方安排的購物活動;
2.乙方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游活動、不誘騙甲方、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誠實信用的原則,與甲方協(xié)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的約定;
3.購物活動安排應不與《行程單》沖突;
4.具體購物場所應當同時面向其他社會公眾開放;
5.地接社及其從業(yè)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乙方承擔;
6.購物活動具體約定如下:
具體時間 |
地點 |
購物場所 名稱 |
主要商品 信息 |
最長停留時間(分鐘) |
其他 說明 |
甲方 簽名同意 |
年 月 日 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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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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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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