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派出代表。引導基金不參與子基金的日常管理,科技部、財政部委托受托管理機構向子基金派出代表,依據(jù)法律法規(guī)和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xié)議等行使出資人職責,參與重大決策,監(jiān)督子基金的投資和運作。子基金管理機構做出投資決定后,在實施投資前3個工作日告知受托管理機構的派出代表。這里的重大決策是指審議批準子基金的年度報告,修改子基金章程或合伙協(xié)議,聘請或更換子基金管理機構、審計機構、托管銀行,決定子基金的合并、分立、清算等事項,批準子基金的利潤分配方案或彌補虧損方案,審議決定子基金組織形式、名稱和注冊地點的變更,審議決定子基金存續(xù)期的延長或中止、終止及解散子基金,審議決定子基金股東或合伙人持有的股權或份額的轉讓事宜以及股東或合伙人變更等事項。
(二) 資金托管??萍疾?、財政部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確定若干家銀行作為子基金的托管銀行,對子基金資金實行第三方監(jiān)管。托管銀行定期向受托管理機構報告子基金托管資金情況。
(三) 信息報告。受托管理機構通過檢查、走訪、審計等方式了解子基金運作情況和法律文件變更、違法違規(guī)事件、管理機構變動、清算與解散等重大事項,并及時向科技部、財政部報告。
(四) 績效評價。科技部、財政部委托引導基金理事會對子基金運作情況定期開展績效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