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項編碼 | 11110000000029209E2000112001000 | 事項類型 | 行政許可 |
實施主體 | 北京市司法局 | 服務對象 | 企業(yè)法人 |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權力來源 | 法定本級行使 |
辦件類型 | 承諾件 | 所屬機構 | 北京市司法局 |
辦理時間 | 工作日,上午09:00-12:00,下午13:30-17:00 | ||
辦理地點 | 初審地點:受理在各區(qū),各區(qū)辦理該項的地點見各區(qū)辦事指南;終審地點:北京市政務服務中心: 北京市豐臺區(qū)西三環(huán)南路1號(六里橋西南角) | ||
辦理進程查詢途徑 | 網上查詢:http://xkyw.bjsf.gov.cn/ | ||
網上支付 | 否 | 實施主體性質 | 法定機關 |
行使層級 | 市級 | 運行系統(tǒng) | 市級部門 |
物流快遞 | 否 | 辦理方式 | 自辦件 |
預約辦理 | 無 | 辦理形式 | 窗口辦理、網上辦理 |
中介服務 | 無 | 數(shù)量限制 | 無數(shù)量限制 |
通辦范圍 | 全區(qū) | 聯(lián)辦機構 | 無 |
權限劃分 | 無 | 行使內容 | 無 |
受理條件 |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
辦理流程
辦理環(huán)節(jié) | 辦理步驟 | 辦理時限 | 審查標準 | 辦理結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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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受理 | |||||
受理 | 1個工作日 |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 | (一)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受理;(二)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五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申請人按要求補正的,予以受理;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三)申請事項明顯不符合法定條件或者申請人拒絕補正、無法補正有關材料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 ||
審查與決定 | |||||
審查 | 9個工作日 | 申請人情況及申請材料真實、合法、有效。 | 經審查,應當對設立律師事務所的申請是否符合法定條件、材料是否真實齊全出具審查意見,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市司法局。 | ||
決定 | 5個工作日 | 申請人的申請符合法定條件、標準。 | 準予設立的,頒發(fā)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許可證。不準予設立的,應當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 ||
頒證與送達 | |||||
制證 | 9個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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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證 | 1個工作日 | ||||
送達方式: | 窗口領取 |
申請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材料來源 | 數(shù)量要求 | 介質要求 | 表格及 樣表下載 |
其他要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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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件 | 復印件 | ||||||
一 | 申請書 | 申請人自備 | 1份 |
-- | 文本類;紙質 | -- | -- |
二 | 律師事務所名稱預核準通知書 | 政府部門核發(fā) | 1份 |
-- | 文本類;紙質 | -- | -- |
三 | 律師事務所章程 | 申請人自備 | 1份 |
-- | 文本類;紙質 | -- | -- |
四 | 合伙協(xié)議(個人律師事務所無需提交) | 申請人自備 | 1份 |
-- | 文本類;紙質 | -- | -- |
五 | 設立人律師執(zhí)業(yè)證書 | 申請人自備 | -- | 1份 | 文本類;紙質 | -- | -- |
六 | 住所證明 | 申請人自備 | -- | 1份 | 文本類;紙質 | -- | -- |
七 | 資產證明 | 中介機構或法定機構產生 | -- | 1份 | 文本類;紙質 | -- | -- |
八 | 推舉擬任律師事務所負責人的決議 | 申請人自備 | 1份 |
-- | 文本類;紙質 | -- | -- |
申請材料總要求 | 使用A4紙;所有簽字使用黑色簽字筆或黑色鋼筆 |
結果名稱及樣本
北京市司法局關于批準成立XXX律師事務所的決定 | |
結果名稱 | 北京市司法局關于批準成立XXX律師事務所的決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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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樣本 |
北京市司法局關于批準成立XXX律師事務所的決定樣本 |
有效時間 | 無時限 |
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許可證 | |
結果名稱 | 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許可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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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樣本 |
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許可證結果樣本 |
有效時間 | 長期 |
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許可證副本 | |
結果名稱 | 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許可證副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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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樣本 |
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許可證副本樣本 |
有效時間 | 長期 |
設定依據(jù)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
制定機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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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jù)名稱 |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
發(fā)布號令(文號) | 主席令第67號 |
法條(具體規(guī)定)內容 | 第十八條:設立律師事務所,應當向設區(qū)的市級或者直轄市的區(qū)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提出申請,受理申請的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內予以審查,并將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報送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報送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予以審核,作出是否準予設立的決定。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頒發(fā)律師事務所執(zhí)業(yè)證書;不準予設立的,向申請人書面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設立分所,須經擬設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審核。申請設立分所的,依照本法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程序辦理。 第二十一條:律師事務所變更名稱、負責人、章程、合伙協(xié)議的,應當報原審核部門批準。律師事務所變更住所、合伙人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日內報原審核部門備案。 第二十二條:律師事務所終止的,由頒發(fā)執(zhí)業(yè)證書的部門注銷該律師事務所的執(zhí)業(yè)證書。 |
收費標準及依據(jù)
是否收費 | 不收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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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詢方式
咨詢電話:(010)89150405
咨詢窗口地址:受理在各區(qū),各區(qū)辦理該項的咨詢地點見各區(qū)辦事指南
網上咨詢:http://sfj.beijing.gov.cn/
投訴監(jiān)督方式
投訴監(jiān)督電話:(010)12345
投訴網址:http://sfj.beijin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