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陽市公安局各直屬機構對外聯系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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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警令部,負責人:馮發(fā)奎,辦公電話:0393-8820021

工作職責:掌握全市公安工作情況,收集、分析、報告有關社情及公安信息;起草重要文件,承擔重大調查研究工作;綜合協(xié)調機關及直屬單位業(yè)務;負責重大事項的組織協(xié)調、督查督辦工作;負責公安系統(tǒng)統(tǒng)計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保密、信息工作;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工作;組織實施全市公安機關警務合作規(guī)劃、計劃;組織協(xié)調全市公安機關與外地市、境外警察機構的業(yè)務交流與合作。

 2、指揮中心,負責人:郭合計,辦公電話:0393-8820008

工作職責:負責110接處警,晝夜接收各類報警救助,研究突發(fā)案事件的應急處置對策,制定完善工作預案,協(xié)調處理緊急警務,承擔授權的有關指揮協(xié)調工作。

3、政治部,負責人:崔懷勝,辦公電話:0393-8820009

工作職責:指導全市公安隊伍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建設;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制、人事管理工作;負責協(xié)管干部的考核工作并提出任免、交流意見;辦理警銜事宜;研究擬定全市公安教育發(fā)展規(guī)劃,指導、監(jiān)督、檢查公安民警教育訓練工作;承辦公安機關干部培訓工作;管理民警培訓中心;組織、指導全市公安宣傳和文化建設工作;負責離退休干部服務和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負責全局的婦女工作;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內設人事科、組織教育科、宣傳科、離退休干部工作科、團委等5個科級單位。

4、機關黨委,負責人:王爭艷,辦公電話:0393-88200372

工作職責:負責市公安局機關黨的建設工作;精神文明創(chuàng)建、工會、機關內部管理等工作。

5、法制支隊(市公安局直屬分局),負責人:劉世華,辦公電話:0393-8820181

工作職責:指導全市公安法制工作,負責全市公安執(zhí)法監(jiān)督和法制宣傳、法制教育培訓;研究制定和審核本系統(tǒng)有關規(guī)范性文件;指導全市公安機關聽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國家賠償工作,承擔機關聽證、行政復議、行政應訴、國家賠償工作;負責刑拘延長、強制措施變更等審核工作。

6、控告申訴處,負責人:韓振琪,辦公電話:0393-8820201

工作職責:指導檢查全市公安控告申訴工作;處理、查辦控申信件和上級交辦的控申案件;接待來信來訪;研究掌握全市公安控申動向。

7、警務督察支隊,負責人:陳靜,辦公電話:0393-8820161

工作職責:指導協(xié)調全市公安機關警務督察工作;負責對全市公安機關及其民警依法履行職責、行使職權和遵守紀律等事項進行現場督察;指導、協(xié)調公安機關維護人民警察正當執(zhí)法權益工作。

8、審計處,負責人:楊化銘,辦公電話:0393-8820106

工作職責: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審計工作;對市公安局及所屬單位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涉案財物和行政事業(yè)性收費等情況進行審計;根據委托,對負有經濟責任的領導干部任職期間履行經濟責任情況進行審計。

9、警務保障部,負責人:劉波,辦公電話:0393-8820121

工作職責:擬定全市公安裝備、被裝配備標準;負責編制和管理機關及直屬單位經費的預決算;監(jiān)督、管理中央、省和市劃撥公安專項經費的使用;監(jiān)督檢查所屬財務單位經費管理和財政法規(guī)執(zhí)行情況;承擔警用武器裝備、器材物資的配備、倉儲和調運工作。組織、協(xié)調全市公安機關重大任務的警務保障工作,擬訂機關警務保障需求計劃,承擔機關警務保障經費的管理使用、國有資產管理、基本建設、安全保衛(wèi)等事務管理工作。

10、科技通信處,負責人:常建勇,辦公電話:0393-8820801

工作職責:組織實施全市公安通訊組網建設,保障公安通訊暢通;規(guī)劃和組織實施公安信息系統(tǒng)建設及其聯網工作,指導全市公安機關計算機應用軟件的開發(fā)與推廣;研究擬定全市公安科技強警規(guī)劃;組織科技立項、成果鑒定和技術推廣;指導全市安全技術防范工作,對公共安全行業(yè)實施技術監(jiān)督;負責全市公安科技情報的收集、研究及學術交流。

11、犯罪偵查支隊,負責人:朱衛(wèi)東,辦公電話:0393-8820701

工作職責:掌握全市刑事犯罪動態(tài),收集、通報、交流刑事犯罪信息,研究擬訂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監(jiān)督全市公安機關開展對刑事犯罪的偵查工作;承擔全市命案的移送起訴工作;負責跨縣(區(qū))聯合偵查的重大案件協(xié)調工作;組織、指導打擊拐賣婦女兒童犯罪工作;承辦重特大刑事案件、有組織犯罪案件和上級交辦案件;負責法醫(yī)、痕檢、毒化、照相等刑偵技術工作;負責警犬的培訓、配合偵破和處置工作。

12、經濟犯罪偵查支隊,負責人:高留軍,辦公電話:0393-8820261

工作職責:掌握經濟犯罪動態(tài),分析研究經濟犯罪情況,擬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和監(jiān)督全市公安機關對經濟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辦理重特大經濟案件;承辦上級交辦的案件。

13、禁毒支隊,負責人:麻鋒杰,辦公電話:0393-8820211

工作職責:掌握毒品違法犯罪活動動態(tài),研究擬定預防、打擊對策;組織、指導并承擔對毒品犯罪案件的偵查工作;承擔對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的查處工作;承擔對易制毒化學品的管制工作;組織、協(xié)調、指導全市公安機關開展吸毒人員管理工作;承擔市禁毒委員會的日常工作。

14、治安管理支隊,負責人:黨安勇,辦公電話:0393-8823001

工作職責:掌握社會治安動向,研究制定治安管理辦法,指導全市治安管理工作;指導依法查處治安案件,負責95種刑事案件的偵辦,參與處置重大群體性治安事件和治安事故工作;依法管理戶籍、流動人口、居民身份證、民用槍支彈藥、管制器具、劇毒化學品、公共場所和特種行業(yè);負責對集會、游行示威、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審查審批和安全保衛(wèi)工作;指導公安派出所和社區(qū)警務工作;監(jiān)督、指導全市負責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yè)單位、重要基礎設施、重點建設工程的治安保衛(wèi)工作和保衛(wèi)組織建設,掌握內部單位敵情、治安情況和政治動向,研究提出對策,著重抓好要害部門、重點單位的安全防范;組織和協(xié)調對境內外敵對組織、敵對分子在文化系統(tǒng)內的破壞活動的偵察工作;負責對來濮警衛(wèi)對象的安全保衛(wèi)工作;指導保安服務公司建設。

15、出入境管理科,負責人;高芳,辦公電話:0393-8820191

工作職責:承擔本市居民因私出入境和持普通護照的外國人員、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和臺灣地區(qū)人員在濮居留、旅行的有關管理工作;負責違反出入境管理法律案件的查處工作;辦理本市公民因私出入境證件的審批和發(fā)放;管理加入或退出中國國籍的有關工作。

16、交通管理支隊,負責人:宋彥軍,辦公電話:0393-8820501

工作職責:組織、指導和監(jiān)督全市城鄉(xiāng)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處理交通事故,偵破交通事故逃逸案件,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和公路治安秩序工作;組織、指導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組織、指導道路交通管理科技工作;指導全市公安機關參與城市建設、道路安全設施的規(guī)劃。負責市城區(qū)交通管理和交通安全設施建設,依法查處道路交通違法行為、處理交通事故,負責機動車(不含拖拉機)登記、安全檢驗和駕駛人考試發(fā)證工作;負責全市公安交通警察系統(tǒng)的規(guī)費管理和器材裝備的計劃、分配工作;負責交通警察隊伍的教育管理。

17、監(jiān)所管理支隊,負責人;王文標,辦公電話:0393-8829001

工作職責:指導全市公安機關看守所、拘留所和收容教育所的監(jiān)管工作;管理市屬看守所、拘留所、強制戒毒所和收容教育所,負責獄內偵查。

18、巡邏特警支隊,負責人:鄭如榮,辦公電話:0393-8820901

工作職責:承擔城區(qū)和重點場所、重點路段、重點地區(qū)的巡邏防控任務,預防和制止違法犯罪行為。負責城區(qū)110接處警任務,接受市局指揮中心指令,受理和處置公民報警、求助。依法處置重大活動、集會、游行、示威中的突發(fā)事件,處置暴亂、騷亂以及其他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群體性治安事件,實施現場管制和強制性措施,擔負攻堅、突擊任務。協(xié)助抓捕、圍捕、圍殲重大現行嚴重暴力犯罪分子。發(fā)生重大治安、自然災害事故時,協(xié)助有關警種和部門進行先期處置,搶救傷員,警戒現場,維護秩序。接受上級公安機關指令,承擔跨區(qū)域執(zhí)勤任務。

19、人民警察訓練學校,負責人:郝鐵生,辦公電話:0393-8820369

工作職責:負責全市初任人民警察入警資格培訓;負責全市在職人民警察進行專門業(yè)務培訓和崗位培訓;承擔全市副科級以下在職人民警察的微機知識培訓;承擔全市公安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組織和管理工作;承擔全市各系統(tǒng)及網吧微機安全員的上崗資格培訓;承擔全市公安保衛(wèi)人員的教育培訓;承擔市公安局交辦的其他培訓任務。

20、森林警察支隊,負責人:王國華

工作職責: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打擊破壞森林資源及野生動植物資源的違法犯罪活動,查處破壞森林及野生動植物資源案件;負責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全市森林公安機關的業(yè)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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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公安工作法律、法規(guī)和方針、政策,制定全市公安工作的有關規(guī)定,部署、指導、監(jiān)督、檢查全市公安工作。 (二)掌握影響社會穩(wěn)定、危害全市安全和社會治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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