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稅務局社保用人單位信息變更操作指南

95商服網(wǎng)  ?  ? 來源:廣東省稅務局  ? 關注:7994

社保用人單位信息變更
場景名稱: 暫無其他場景可以選擇

【申請條件】

需要辦理實際經(jīng)營地址、法定代表人名稱、社保聯(lián)系人、聯(lián)系電話、等信息變更的用人單位。

【設立依據(jù)】

1 文件名稱 關于印發(fā)廣東省社會保險費地稅全責征收實施辦法(暫行)的通知 文件字號 粵勞社函〔2008〕1789號
制定機關全稱 廣東省人力資源和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 條款號 第三條第二款
條款內(nèi)容 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受理參保單位和個人的繳費基數(shù)調(diào)整、增減變動和基本信息變更申報,包括參保單位因撤銷、合并、分立及其他原因提出的信息變更或注銷申報,并將申報信息傳遞到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社會保險經(jīng)辦機構依據(jù)地方稅務機關傳遞的明細信息進行登記。

【辦理資料】

1.在實體辦稅服務廳辦理的,均提供紙質版材料;已實名認證的辦稅人員可免于提供其身份證件復印件。

2.對實行實名制管理的納稅人,在廣東省電子稅務局(包括網(wǎng)頁版、微信、APP)、自助辦稅終端等電子辦稅渠道辦理涉稅費事項的,免于報送紙質資料,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免于報送的紙質資料由納稅人留存?zhèn)洳?,納稅人對于電子資料的真實性以及與留存?zhèn)洳榧堎|資料的一致性負責。

序號 資料名稱 報送條件 資料形式 份數(shù)
1 GDFJ001《變更稅務(社保繳費)登記表 必報
原件
1份
2 名稱變更的相關證明材料 名稱變更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報送條件:純社保戶(即:沒有納稅義務,只參保繳費的單位)變更用人單位名稱的需要提供。
原件
復印件
1份
3 名稱變更的相關證明材料 名稱變更的相關證明材料的報送條件:純社保戶(即:沒有納稅義務,只參保繳費的單位)變更用人單位名稱的需要提供。
原件
復印件
1份

【表證單書】

1.變更稅務(社保繳費)登記表》(填寫樣例).doc

【辦理地點】

可通過辦稅服務廳(場所)辦理。辦稅服務廳地址可查看廣東省辦稅地圖

【辦理時間】

即時辦結

【聯(lián)系電話】

12366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辦理流程】

廣東省稅務局社保用人單位信息變更流程圖

【納稅人注意事項】

1.用人單位對報送材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在省稅務機關門戶網(wǎng)站查詢下載或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用人單位提交的各項證明資料為復印件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簽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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