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部服務分類
一、受理
辦理條件
1.具有境內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
2.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中國公民或中國企業(yè)法人
提交材料
1.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資格申請表;
2.中介機構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主要工作人員的簡歷和相關身份、資格證明;
3.與外國出入境服務機構直接簽署的有效的合作意向書或者協(xié)議以及經我國駐外使、領館認證的外國簽約方的合法資格證明;
4.企業(yè)章程;
5.保證中介機構活動正常進行的規(guī)章制度;
6.擬開展中介活動的可行性報告;
7.住所和經營場所使用證明;
8、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頒發(fā)的企業(yè)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營業(yè)執(zhí)照經營范圍中須包含從事因私出入境中介服務.
9.并提交人民幣200萬備用金的銀行存款證明;
二、審核
1、申辦材料齊全、規(guī)范、有效
2、審核中介機構的主要人員情況、辦公場所以及資金情況(備用金)
3、審核境外合作公司的資質(須經我駐外使領館認證)
4、申請人填寫《申請材料審核表》和《地址審核表》,做出行政許可決定,批準的,向申請人頒發(fā)《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
三、審定
同審核
四、告知
批準的,向申請人頒發(fā)《因私出入境中介機構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說明理由并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出行政訴訟的權利.
收費標準及依據:免費頒發(fā)
辦理依據:《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辦法》
《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實施因私出入境中介活動管理辦法若干規(guī)定(試行)
相關表格為特殊方式印制,不提供下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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