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民法通則,公民有權決定、使用和依照規(guī)定改變自己的姓名。但在現(xiàn)實工作、生活當中,姓名是一個人的社會標識,已廣泛運用和傳播,一般而言,變動太多既影響社會管理,也妨礙自身生活,因此不宜頻繁變動。對于確有必要變更改又確無不當?shù)?,也必須經過嚴格的審批手續(xù)鄭重進行。具體來說,公民申請變更、更正姓名應符合以下條件:
(1)宗教名與世俗名改換的;
(2)收養(yǎng)或解除收養(yǎng)、父母離異或再婚等原因需要將子女姓名變更的;
(3)在同一學?;蚬ぷ鲉挝粌刃彰耆嗤?,給生活、工作帶來不便的;
(4)姓名用字實屬不雅,字音字義有辱人格的;
(5)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6)因戶口登記機關工作失誤,造成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統(tǒng)記載的姓名不一致的;
(7)其它特殊原因的。
符合上述條件之一,方可申請變更、更正姓名。但對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或正在被通緝、接受刑事追訴、服刑、被勞動教養(yǎng)的人員,一律不予更改姓名。
申請變更、更正姓名需提交的材料為:未滿18周歲的未成年人,憑父母或法定監(jiān)護人書面申請和被申請人的居民戶口簿、父母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年滿18周歲以上的成年人,憑本人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工作單位的還須提供本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同意變更姓名的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