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航西北地區(qū)管理局行政許可工作程序(全文)

民航西北地區(qū)管理局行政許可工作程序(全文)

27402020-10-28 11:33  95商服網(wǎng)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民航西北地區(qū)管理局(以下簡稱管理局)行政許可審批程序,完善許可工作機制,提高辦事效率,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民用航空行政許可工作規(guī)則》(CCAR-15),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本程序適用于管理局具有行政許可職能的部門、單位。

第三條 管理局受理的行政許可包括:法律法規(guī)授權、民航局行政授權和委托、其他行政機關委托的行政許可項目申請、內容變更、有效期延續(xù)、有效性簽注、符合性認證等。

第四條 本程序所稱一類許可項目,是指多個部門共同辦理,或者一個部門辦理行政許可的初次頒發(fā)和變更等重大項目。二類許可項目是行政許可的初次頒發(fā)和變更等重要許可項目。三類許可項目,是指各種個人執(zhí)照的審核、有效期延續(xù)、有效性簽注等一般許可項目。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的具體分類見附件一。

第五條  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的分類變動以及新增許可項目的分類由局務會決定。

第六條  管理局行政許可工作由主管部門以管理局名義受理,經(jīng)過專業(yè)審查,按規(guī)定權限審批。

第七條  管理局行政許可程序包括受理、審查、決定,送達四個部分。

第二章  許可受理

第九條 管理局在本局網(wǎng)站或辦公地點公布管理局行政許可項目。

第十條  行政許可主管部門應將各項行政許可項目的審批條件、依據(jù)、內容、時限、程序等資料公示,以備申請人查閱。

第十一條 行政許可申請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申請材料直接報許可主管部門。具備網(wǎng)上申請條件的,可辦理網(wǎng)上申請。

第十二條  申請人當面遞交申請的,許可主管部門應告知申請人許可審批程序和注意事項。

第十三條  申請人向管理局提出一類和二類許可項目的行政許可申請,由許可主管部門進行審核,同意受理的,按照相關規(guī)章辦理受理手續(xù),同時按照《民航西北地區(qū)管理局行政許可登記系統(tǒng)管理辦法》完成網(wǎng)上登記。三類行政許可申請由主管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章辦理。

第十四條 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不屬于管理局許可職權范圍,或者申請人不具備申請條件的許可申請,許可主管部門要及時告知申請人。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guī)和民航局授權由管理局審批的行政許可項目,由管理局做出受理或不受理決定。

第十六條  法律法規(guī)明確規(guī)定由管理局進行初審,報民航局審批的許可項目,由管理局做出初審受理或不予受理決定。

第十七條  民航局委托管理局進行初審和審核的許可項目,按照相關規(guī)章辦理。

第十八條 申請人提供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要求的,許可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向申請人發(fā)出通知。

第三章  許可審查

第十九條  行政許可的專業(yè)審查由許可主管部門組織進行。需要對申請材料的實質內容進行核實的,應指派兩名以上工作人員進行檢查。

第二十條  行政許可從受理之日起到做出許可決定,原則不得超過20個工作日。需要采用統(tǒng)一辦理、聯(lián)合辦理、集中辦理的,辦理時間原則不得超過45個工作日。需要延長審批期限的,經(jīng)分管局領導批準,可延長10個工作日。依法需要聽證、招標、拍賣、檢驗、檢測、檢疫、鑒定和專家評審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

第二十一條 由管理局負責初審的許可項目,應在20個工作日內完成初審,經(jīng)分管局領導批準后,將初審意見和申請材料一同上報民航局或轉送其他行政機關。

第二十二條   對于需要進行前期公告、聽證的,許可主管部門要及時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告,向利害關系人通告。

第二十三條 收到申請人或利害關系人聽證請求后,由政策法規(guī)部門在20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

第四章   許可決定

第二十四條  一類和二類行政許可申請經(jīng)過專業(yè)審查以后,審查主管部門做出是否給予許可的建議,需要通過專門會議研究的許可事項,由審查主管部門提交相關會議;需要在政務網(wǎng)上流轉,經(jīng)有關部門會簽的,會簽后報局領導審批;不需要會簽的,直接報局領導審批。

第二十五條 一類許可項目,許可決定由分管局領導審核,局長審批或局長委托分管局領導審批。 二類許可項目,許可決定由分管局領導審批。 三類許可項目,管理局授權許可主管部門負責人按規(guī)定審批。

第二十六條  一、二類行政許可決定做出后,許可主管部門按照《民航西北地區(qū)管理局行政許可登記系統(tǒng)管理辦法》完成網(wǎng)上辦結登記。三類行政許可項目由主管部門按相關規(guī)章辦理。

第二十七條  需要頒發(fā)行政許可證件的,許可主管部門負責按照有關規(guī)定制作。

第五章  許可送達與歸檔

第二十八條 一、二類行政許可決定向當事人送達時,應辦理郵寄、簽收等手續(xù)。

第二十九條  許可主管部門應當把行政許可過程中形成的法律文書按照《民航西北地區(qū)管理局行政執(zhí)法案卷管理實施細則》建立案卷,年底移交檔案部門歸檔。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本程序自2013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

第三十一條 本程序由管理局授權政策法規(guī)處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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