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電子稅務局入口及開具稅收完稅(費)證明(文書式)操作說明

上海市電子稅務局入口及開具稅收完稅(費)證明(文書式)操作說明

90092020-05-13 09:14  95商服網

開具稅收完稅(費)證明(文書式)

   一、  業(yè)務概述

(一)開具稅收完稅證明

1.稅收完稅證明是稅務機關為證明納稅人已經繳納稅款或者已經退還納稅人稅款而開具的紙質稅收票證。其適用范圍是:

1)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稅款后,已經向納稅人開具稅法規(guī)定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納稅人需要換開正式完稅憑證的;

2)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的各種稅收票證(《出口貨物完稅分割單》、印花稅票和《印花稅票銷售憑證》除外),需要重新開具的;

3)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的;

4)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需要為納稅人開具完稅憑證情形。

稅務機關在確保納稅人繳、退稅信息全面、準確、完整的條件下,可以開展前款第四項規(guī)定的稅收完稅證明開具工作,具體開具辦法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

2.納稅人遺失已完稅稅收票證需要稅務機關另行提供的,應當?shù)菆舐暶髟钟新?lián)次遺失并向稅務機關提交申請;稅款經核實確已繳納入庫或從國庫退還的,稅務機關應當開具稅收完稅證明或提供原完稅稅收票證復印件。

3.稅收完稅證明分為表格式和文書式兩種。按照《稅收票證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以及國家稅務總局明確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開具的稅收完稅證明為表格式;按照《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規(guī)定開具的稅收完稅證明為文書式,文書式稅收完稅證明不得作為納稅人的記賬或抵扣憑證。

4.《辦法》第十三條第(三)項、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扣繳義務人已經向納稅人開具的稅法規(guī)定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記載完稅情況的其他憑證,是指記載車船稅完稅情況的交強險保單、記載儲蓄存款利息所得稅完稅情況的利息清單等稅法或國家稅務總局認可的能夠作為已完稅情況證明的憑證。

5.《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所稱“對納稅人特定期間完稅情況出具證明”,是指稅務機關為納稅人連續(xù)期間的納稅情況匯總開具完稅證明的情形。稅務機關按照《辦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四)項開具完稅證明時,必須確保納稅人繳、退稅信息全面、準確、完整,具體開具辦法由各省稅務機關確定。

6.扣繳義務人未按規(guī)定為納稅人開具稅收票證的,稅務機關核實稅款繳納情況后,應當為納稅人開具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

7. 稅務機關征收的各種稅款,已經入庫或退庫的,可以開具完稅證明。

8. “轉開”、“補開”時需要從系統(tǒng)中自動調取已成功辦理業(yè)務的稅票信息,成功辦理業(yè)務的稅票認定條件是:紙質稅收繳款書已入庫銷號、《稅收電子繳款書》已上解銷號、《稅收收入退還書》已退庫銷號、《稅收收入電子退還書》已退庫銷號,“轉開”僅適用于紙質繳款書,同一納稅人同一筆原始憑證只能“轉開”一次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

9.對于納稅人在年度中間因出國、向境外轉移財產、對外投資等原因需要完稅證明并向稅務機關提出要求的,經稅務機關核實后,開具其相應期間實際繳納個人所得稅款的完稅證明,當納稅人開具的證明發(fā)生丟失等情況時可申請多次開具。

10.在稅收完稅證明開具后,系統(tǒng)自動調用更新票證庫存(減少)。

11. 對于限售股轉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征繳方式采取預繳稅款方式的,主管稅務機關向證券機構開具紙質繳款書或以橫向聯(lián)網電子繳稅方式將證券機構預扣預繳的個人所得稅稅款繳入國庫的同時,根據《限售股轉讓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報告表》分納稅人開具《稅收完稅證明(表格式)》或《稅收完稅證明(文書式)》,作為納稅人預繳個人所得稅的完稅憑證。

12、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應當在證券公司給參與集中交易的投資者開具的“成交過戶交割憑單”(以下簡稱交割單)、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證券公司給辦理非集中交易過戶登記的投資者開具的“過戶登記確認書”(以下簡稱確認書)中注明應予扣收稅款的計稅金額、稅率和扣收稅款的金額,交割單、確認書應加蓋開具單位的相關業(yè)務章戳。已注明扣收稅款信息的交割單、確認書可以作為納稅人已完稅的證明。

納稅人需要另外再開具正式完稅憑證的,可以憑交割單或確認書,連同稅務登記證副本或納稅人身份證明材料,向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要求開具《稅收完稅證明》。為保證納稅人依法取得正式完稅憑證,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應當將扣繳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納稅人明細信息及時報送主管稅務機關。

13、環(huán)境保護稅納稅人在完成稅款繳納后,申請換開稅收票證的,稅務機關核實稅款繳納情況后,為納稅人匯總開具稅收完稅證明。允許換開的次數(shù),按現(xiàn)行票證管理相關規(guī)定處理。

稅收完稅證明用于環(huán)境保護稅完稅情況的證明時,對同一類別的應稅污染物、同一稅款所屬期、同一入(退)庫時間的稅款,進行匯總合計開具。同一類別的應稅污染物指: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噪聲。

(二)開具社會保險費繳費證明

對于繳費人在年度中間因出國、向境外轉移財產、對外投資等原因需要繳費證明并向稅務機關提出要求的,經稅務機關核實后,開具其相應期間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證明,當發(fā)生繳費人開具的證明發(fā)生丟失等情況時可申請多次開具。

對于繳費人因稅務機關通過財稅庫銀系統(tǒng)、委托銀行代扣代繳等進行社會保險費批量扣款、(實行社會保險費明細管理的地區(qū))以單位身份參保的企業(yè)員工需要查詢單位代繳社會保險費情況以及社會保險費繳費人發(fā)生社保關系轉移等情形,需要稅務部門提供某時期內的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證明的開具。繳費金額應既包括申請人作為單位下的員工所繳納的社保費,也包括作為靈活就業(yè)人員時所繳納的社保費。

其他需要提供個人已繳費情況的證明出具。該流程可開具的證明類型應具有可擴展性,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增加新的證明模板之后實現(xiàn)相應稅費證明的出具。

系統(tǒng)提供參數(shù)配置功能,是否打印單位繳納部分由各級稅務機關通過參數(shù)配置進行控制。上級稅務機關已進行參數(shù)配置的下級稅務機關不得重復配置。

(三)開具社會保險費繳費證明(補錄明細信息)

開具社會保險費繳費證明(補錄明細信息)適用于已實行扣繳明細申報,但因信息化條件暫不具備等原因,稅務機關對受理的明細申報信息并未錄入系統(tǒng)的情況。此種情況下,若繳費人向稅務機關提出開具完稅證明要求的,須提供合法身份證明和有關已扣(繳)稅款憑證,經稅務機關核實并錄入該納稅人相應期間的明細申報信息后,可開具其相應期間實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繳費證明。

對于繳費人因稅務機關通過財稅庫銀系統(tǒng)、委托銀行代扣代繳等進行社會保險費批量扣款、(實行社會保險費明細管理的地區(qū))以單位身份參保的企業(yè)員工需要查詢單位代繳社會保險費情況以及社會保險費繳費人發(fā)生社保關系轉移等情形,需要稅務部門提供某屬期內的社會保險費繳納情況證明的開具。繳費金額應既包括申請人作為單位下的員工所繳納的社保費,也包括作為靈活就業(yè)人員時所繳納的社保費。

手工開具社會保險費繳費證明:1、在實行社會保險費明細申報的地方,在繳費人能提供紙質社會保險費申報明細信息、無電子明細數(shù)據的前提下,通過系統(tǒng)補錄該繳費人以前年度的明細申報信息,并為其開具社會保險費繳費證明;2、必須是在金稅三期個人稅收管理系統(tǒng)上線前發(fā)生的業(yè)務(201311日前)。

除上述情況外,一律不得使用本業(yè)務開具社會保險費繳費證明。

其他需要提供個人已繳費情況的證明出具。該流程可開具的證明類型應具有可擴展性,根據實際情況,可在增加新的證明模板之后實現(xiàn)相應費證明的出具。

二、  業(yè)務前提

三、功能節(jié)點

上海市電子稅務局——我要辦稅——證明開具——開具稅收完稅(費)證明(文書式)

四、操作步驟

登錄上海市電子稅務局,點擊中央我要辦稅,點擊證明開具。

證明開具

第一步:納稅人輸入稅款所屬期或者入(退庫)日期,選擇開具方式后,點擊查詢。

選擇開具方式

    勾選需要開具的完稅證明后點擊開具完稅證明。

開具完稅證明

第二步:完稅證明下載

可以點擊立即下載下載完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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