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 出口退(免)稅證明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 ||||||||
申請條件 |
受托方代理委托方企業(yè)出口業(yè)務后,須在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并及時轉交給委托方。逾期的,受托方不得申報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代理出口業(yè)務如發(fā)生在受托方被停止出口退稅權期間的,按規(guī)定不予出具證明。 受托方代理委托方企業(yè)出口業(yè)務后,須在自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向其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代理出口貨物證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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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方式 | 通辦范圍 | 結果送達 | |||||||
上門辦理 | 網上辦理 | 移動辦理 | 自助辦稅終端 | 同城通辦 | 省內通辦 | 全國通辦 | 窗口送達 | 網上查詢 | 郵寄送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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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材料 | 資料名稱 | 填報須知 | 必報資料 | 條件報送資料 | 留存?zhèn)洳?/span> | ||||
7.3.1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申請表(表樣).xls及申報電子數據 | 1.網上辦理時,上傳原件的電子件,在線填寫(或上傳)對應表單; 2.窗口辦理時,原件查驗后退回,各項資料復印件均須注明“與原件一致”,并逐頁簽章。 免填單的資料直接由納稅人簽章確認; 3.無紙化企業(yè)只應報送通過稅控數字證書簽名后的申報電子數據,相關紙質申報資料留存?zhèn)洳椤?/spa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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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協(xié)議復印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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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稅務登記證件副本復印件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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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主管稅務機關簽章的《委托出口貨物證明》 | 委托出口國家取消出口退稅貨物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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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時限 | 納稅人辦理時限 | 貨物報關出口之日起至次年4月15日前 | |||||||
稅務機關辦理時限 |
自受理之日起 5 個工作日內辦結(相關資料信息等需進一步核實真實性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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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名稱 | 7.3.1《代理出口貨物證明》(空表).doc | 是否收費 | 到現(xiàn)場次數 | 網上辦理深度 | 免填單 | ||||
結果樣本 | 7.3.1《代理出口貨物證明》(表樣).doc | 否 | 0次 | 四級 | 否 | ||||
辦理依據 |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12〕39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2 年第 24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3 年第 12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3 年第 65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 年第 29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市場采購貿易方式出口貨物免稅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 2015 年第 89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啟運港退(免)稅管理辦法(2018 年 12 月 28 日修訂)>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 年第 66 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退(免)稅申報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16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加快出口退稅進度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48號 《安徽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全面推廣出口退(免)稅無紙化管理試點工作的公告》(安徽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7號) |
注:國家稅務總局安徽省稅務局辦稅指南通用指南包含各類辦稅事項的辦理方式、各級辦稅服務廳導航、工作時間、辦理流程、收費標準,以及其他注意事項,可點擊查看,安徽省辦稅指南通用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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