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項名稱】
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申報
【申請條件】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委托加工和進口汽、柴油的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yè),在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低于國家規(guī)定的成品油價格調控下限時,應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申報繳納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基金。
【設定依據】
《國家發(fā)展改革委關于進一步完善成品油價格形成機制有關問題的通知》(發(fā)改價格〔2016〕64號)第一條第二款
建立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當國際市場原油價格低于40美元調控下限時,成品油價格未調金額全部納入風險準備金,設立專項賬戶存儲,經國家批準后使用,主要用于節(jié)能減排、提升油品質量及保障石油供應安全等方面。具體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辦理材料】
序號 |
材料名稱 |
數量 |
備注 |
1 |
《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申報表》 |
2份 |
無 |
【辦理地點】
1.黑龍江省辦稅服務廳(場所)
2.此事項可同城通辦。
【辦理機構】
主管稅務機關
【收費標準】
不收費
【辦理時間】
黑龍江省辦稅服務廳工作時間
【辦理時限】
即時辦結
【聯(lián)系電話】
12366
【辦理流程】
【繳納義務人注意事項】
1.繳納義務人對報送資料的真實性和合法性承擔責任。
2.文書表單可到辦稅服務廳領取。
3.繳納義務人使用符合電子簽名法規(guī)定條件的電子簽名,與手寫簽名或者蓋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繳納義務人按照汽油、柴油的銷售數量和規(guī)定的征收標準申報繳納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汽油、柴油銷售數量是指繳納義務人于相鄰兩個調價窗口期之間實際銷售數量。征收標準按照成品油價格未調金額確定。
5.繳納義務人可以選擇按季度或者按年度繳納風險準備金。按季度繳納的繳納義務人應于每季度前15個工作日內進行申報繳納,按年度繳納的繳納義務人應于每年1月20日前進行申報繳納。具體繳納方式由繳納義務人報征收機關核準。繳納方式一經確定,不得隨意變更。
6.油價調控風險準備金的繳納義務人有兩個及以上從事成品油生產經營企業(yè)的,可實行匯總繳納。